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3號抗 告 人 吳建興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醫師法事件,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抗議書,對107年11月6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83號裁定表示不服,應視為提起抗告,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林 彥 君法官 曾 宏 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