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9號原 告 呂宜峰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 律師追加原告 黃進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林穎 律師複代理人 林司涵 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 黃偉哲訴訟代理人 林汎柏
翁順衍黃勉樹上列當事人間建築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法官 曾 宏 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