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號抗告人 陳坤榮 送達地址:桃園市龍潭郵政信箱第67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間土地鑑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法官 張 季 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