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6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號抗 告 人 吳炳乾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民雄戶政事務所、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嘉義縣大林鎮公所間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林 彥 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裁判日期:201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