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00號原 告 簡元宏
邱顯全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葉美利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 陳其邁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宋瑞政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三民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黃瓊慧訴訟代理人 陳梅芳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事件,原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與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8號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相牽涉,而於民國109年7月6日裁定命本件於上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8號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8號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47號判決附卷(本院卷3第7-20頁)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原告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黃 奕 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