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3號原 告 中國青年救國團代 表 人 吳清基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
林柏瑞 律師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宗榮訴訟代理人 蔡政穎 律師
王怡秀陳坤林上列當事人間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林 韋 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