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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60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號原 告 宋政益上列原告因刑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105條第1項之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未表明被告及其代表人。又原告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告確定在案,此有上開裁定及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本院審判長嗣於民國107年5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起訴程式,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29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送達證書及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參。則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法官 張 季 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裁判案由:刑事
裁判日期:2018-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