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36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6號上 訴 人 謝清彥被 上訴 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代 表 人 林順斌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案經本院108年11月29日以108年度簡上字第36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後,上訴人再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追加之訴部分駁回。

二、追加之訴部分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不服被上訴人之管理措施,循序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於起訴時係聲明:「㈠確認原處分及管理措施違法。㈡宣告准許封緘寄發公文書或符合最小侵害原則之適法。㈢對被告之違法搜索之管理措施有申請憲法解釋之必要。」等語(參原審卷第3頁)。又該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8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訴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為:㈠廢棄原判決。㈡確認監聽案違法。㈢確認檢查收發公文書有無違禁品之管理措施違法,准許受刑人封緘收發公文。㈣確認被上訴人搜檢身體物品不合法,「必要」以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旨趣為限(參本院卷第29頁)。嗣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本院收文日)具狀請求本院併行裁決,而追加請求「上級法院裁判命被上訴人應於收受申訴3日內一律轉報法務部矯正署,並函覆受刑人或製給收據,並命法務部矯正署於30日內作出申訴決議」等語,核該項聲明部分雖未經本院108年11月29日之108年度簡上字第36號判決中予以判決,上訴人乃聲請補充判決,惟上開聲明顯非在原審法院審理範圍之內,係屬上訴審程序所為訴之追加,依首揭規定,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上訴人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奇 芳法官 邱 政 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裁判日期:20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