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簡抗字第 10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抗字第10號抗 告 人 連振逢上列抗告人因與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等2相對人間獄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4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8年3月6日提出「行政訴訟聲明異議狀」,核其狀載意旨表明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2號裁定(下稱原審裁定)聲明不服,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而依抗告程序審理,先予敘明。本件原審裁定係於108年1月31日所為,於108年2月15日送達設址於嘉義縣之嘉義監獄,由抗告人本人收受,有原審卷附送達證書可證。抗告之不變期間應自原審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同年月27日(星期三)即告屆滿。惟抗告人遲至同年3月6日始提出「行政訴訟聲明異議狀」,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收文戳可按,顯已逾10日不變期間,依上述規定,其抗告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國 禎法官 黃 堯 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裁判案由:獄政事務
裁判日期:201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