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抗字第21號抗 告 人 謝清彥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08年7月11日108年度簡字第6號監獄管理措施事件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雖抗告人前曾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該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04號裁定駁回確定。嗣本院審判長於108年10月2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法官 邱 政 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