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16號聲 請 人 呂曼華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相 對 人 臺東縣政府代 表 人 饒慶鈴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聲請人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可知,行政處分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必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非由行政法院即時予以處理,否則難以救濟,始有由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予以救濟之必要。而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是其損害若得以金錢填補,原則上即非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民國101年5月29日府觀字第1010067865號函略以:「……經查652-2號土地由呂曼華君承租在案,目前似設置四面佛像亭供大眾膜拜之用,然四面佛像亭設置多年,儼然成為當地知名景點及信仰中心,有鑑於此,本府將會整體考量朝保留地方人文特色風貌之方向進行規劃,至究採就地整修美化、配合整體規劃遷移或其他方案辦理,尚待後續與用地承租戶及地上物所有權人協商後進一步擬定」等語,已肯認四面佛像亭具有知本地區知名景點及信仰中心之地位,而知本溫泉四面佛週邊現況地上物與四面佛有一體不可分離之關係,自應併予保留。聲請人於108年1月10日向相對人陳請維護知本溫泉四面佛週邊現況地上物之存在,相對人不附任何理由,即逕以108年2月15日府地重字第1080030196號函(下稱原處分)命聲請人於108年3月25日之期限內自行拆遷,其合法性已顯有疑義,且如不停止原處分之效力,聲請人將被強迫拆遷,或相對人隨時可能拆遷,屆時聲請人將有不可回復之損害,故就時間上而言確實具有急迫性,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雖主張其於知本溫泉四面佛週邊所設置的地上物和四面佛有一體不可分之關係,原處分關於命聲請人自行拆遷地上物部分若執行,將使其受有不可回復之損害等語。然而,縱使聲請人將來於本案訴訟獲得勝訴的判決,原處分有關知本溫泉四面佛的週邊地上物之拆遷部分,聲請人所遭受的損失,性質上屬於可以計算的金錢損失,依一般社會通念,並不是不能依損害賠償的規定用金錢加以賠償,自非難於回復之損害。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核與停止執行之法定要件不符,其停止執行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奇 芳法官 孫 國 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