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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停字第 23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23號聲 請 人 張銘和相 對 人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代 表 人 許亞儒訴訟代理人 李俊雄

蔡昆城趙守御上列當事人間違章建築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可知申請裁定停止執行之對象,須以行政處分為限,且必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者,始得為之。又上開條文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等情而言,至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當非屬該條所指之難於回復之損害。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坐落屏東縣○○鎮○○○段0○段00000000號上4層樓建物(門○○○鎮○○路○○○○號,下稱系爭建物),相對人認其中於105年以後增建之第3、4層水泥磚造建物係違章建築,以108年5月30日墾環字第1081001884號函(下稱原處分)限期20日命聲請人自行拆除,否則將執行強制拆除。另以108年10月23日墾環字第000000000

0A公告(下稱系爭公告)將自即日起逕予執行強制拆除,不另公告或通知實際拆除日期。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繫屬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89號審理中。詎相對人仍計畫於近日將執行原處分及系爭公告,倘系爭建物遭拆除,對聲請人將造成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為此請求裁定停止執行。

三、本院查:

(一)關於原處分部分:

1、經查,聲請人以系爭建物經營民宿,惟遭相對人以原處分確認系爭建物為未經許可擅自增建之違章建築,並限期20日命聲請人自行拆除。另以系爭公告表明將逕予執行強制拆除,不另公告或通知實際拆除日期等情,有系爭建物照片、原處分、系爭公告在卷可證,並經調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89號違章建築事件卷宗,核對卷證相符。

2、原處分之執行結果,即執行強制拆除系爭建物,雖使聲請人受有系爭建物本體毀滅之損害,惟此種可依重建價額估算之損害,在一般社會通念上,並非不得以金錢賠償或回復之。況聲請人自行估算系爭建物本體重建之損害額,約新臺幣3百萬元,有聲請人到庭陳述筆錄在卷可證,足認系爭建物本體遭拆除而毀滅之損害,性質上並非難於回復之損害。至聲請人主張因此無法經營民宿業所受之損害,核屬營業活動之收入減損,在一般社會通念上,亦非不能以金錢賠償之損害。

3、聲請人另主張原處分之執行,將使其4名員工失業致家庭生計困難云云。惟停止執行制度係為避免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因行政救濟所得請求回復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無從回復之目的而設,是所稱難於回復之損害,自係指受處分人因該行政處分之執行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所受損害而言。故聲請人員工所受之損害,非屬聲請人本身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之損害,聲請人據此主張受有難於回復之損害,亦非可採。

4、綜上所述,聲請人所主張之損害,純係其主觀上所認難於回復之損害,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尚有未合。聲請人所為停止原處分執行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關於系爭公告部分:

1、經查,聲請人以原處分認定系爭建物為符合拆除要件之違章建物,並限期20日命自行拆除,否則將予強制拆除,核已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對聲請人課予拆除系爭建物之義務。嗣因聲請人未遵期自行拆除,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遭駁回後,相對人始作成系爭公告,依其公告事項之記載:「一、旨揭違章建築物前經本處……108年5月30日墾環字第1081001884號限期自拆函(即原處分)……在案;台端因本案之提起訴願案業經……內政部訴願決定書:訴願不受理在案……。

二、本處將自即日起,逕予執行強制拆除,實際拆除日期,本處不另行公告或通知」等語,可知系爭公告係為進行原處分之強制執行程序,預告將於近日執行強制拆除之觀念通知,並無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性質上並非行政處分。

2、聲請人以非行政處分之系爭公告為對象,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經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不符,亦應予裁定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9-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