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全聲字第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盧貞秀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馮美燕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所為之108年度全字第1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之欠款已於聲請人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申請執行前繳清,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請准撤銷假扣押等語,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假扣押裁定,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法官 林 彥 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