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15號聲 請 人 潘添盛相 對 人 嘉義縣政府代 表 人 翁章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等20人申請加入嘉義縣水上鄉成功社區發展協會(下稱成功協會)一事,業於民國107年5月18日經成功協會第6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而第三人蕭明恭亦為成功協會第6屆之理事,其當時亦無異議同意通過,亦經嘉義縣水上鄉公所107年5月30日嘉水鄉社字第1070008319號函同意備查。
(二)成功協會第7屆第1次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一事,而會員資格之審查,已於108年3月13日晚上7時召開第6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會中審定會員資格,共通過個人會員100人得以參加會員大會,並具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當時蕭明恭亦在此,此次會議亦經嘉義縣水上鄉公所108年3月28日嘉水鄉社字第1080004510號函同意備查。
(三)成功協會於召開會員大會前15日通知各會員於108年3月26日晚上6時假成功社區活動中心,召開第7屆第1次會員大會,並完成理監事改選,選舉之程序、過程、開票等,均透明、公開、公正,一切程序皆合法,並無違誤。雖蕭明恭於投票結果後開票唱票前舉手僅表示「會員名冊一定要出來啦!會員名冊一定要出來啦!」云云,但並無表示「會員資料有疑義」,而當時成功協會之理事長陳芳立,立即就蕭明恭所提異議事由,加以回應及說明。
(四)後成功協會108年3月29日嘉水成功社字第108004號函並附理事長當選證書應備文件檢核表暨相關資料,請該鄉公所核發聲請人之理事長當選證書。然因理事蕭明恭向相對人提出異議,相對人因對聲請人之當選有疑義,暫不核發當選證書,並依人民團體法第32條及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以108年6月5日府授社人團字第1080116705號函(下稱108年6月5日函)指定蕭明恭為成功協會臨時理事會召集人,召集臨時理事會,並自行查明異議情事、釐清爭議事項、完成改選程序等,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請求相對人撤銷108年6月5日函、核發當選證書予聲請人,現仍於訴願程序當中。詎蕭明恭依據相對人108年6月5日函已於108年6月20日召開成功協會之臨時理事會後,並於108年7月27日召開會員大會,重為選舉成功協會理、監事及理事長。倘蕭明恭如期召開成功協會之會員大會並改選理、監事及理事長,除聲請人經合法選舉所當選理事及理事長之權益將發生重大損害外,亦將產生兩位理事長,恐因對立而導致成功協會不論對外或對內之法律關係動盪不安,並衍生更多法律糾紛,故為維護成功協會法律秩序的安定與和平,並防止發生重大損害,聲請人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3項規定,聲請於上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相對人應就成功協會108年3月29日嘉水成功社字第108004號函檢送之理事長名冊予以核備,並應暫時核發聲請人當選證書等語。
二、按「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為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所明定。此種定暫時狀態的規制命令,係為避免本案訴訟於確定終局裁判作成時已無救濟實益,乃暫時設定或擴張聲請人的法律地位,以維必要的權利保護。但為避免同一事件作成數種裁定及裁定間相互牴觸之弊,倘同一聲請事件業經當事人提出聲請,於事件繫屬中更行聲請,除非當事人無法自前一聲請事件中獲得救濟,或其裁定內容不能在該事件中獲得實現,須賴後一事件另予審理救濟,否則,前後二事件既事屬同一,當事人儘可於前一事件中提出各種聲請救濟,自無於後一事件重行進行之必要,應認於此情形顯然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尚難允許同一當事人就已聲請之事件,於該事件繫屬中,更行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前於108年7月19日已就同一聲請事件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遞交行政訴訟聲請假處分狀,經嘉義地院於108年7月23日以108年度全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將全案移送本院,後因相對人對嘉義地院上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業經本院於108年8月16日以108年度抗字第43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現仍繫屬於嘉義地院乙節,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抗字第43號卷、嘉義地院108年度全字第1號卷全卷核閱屬實。詎聲請人於上開聲請事件仍繫屬於法院期間,復於108年8月19日再度就同一聲請事件向本院聲請假處分,其內容並無二致,自屬同一事件之重複聲請。
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韋 岑法官 林 彥 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