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9號聲 請 人 連振逢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間獄政事務事件,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聲請假處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駁回確定,有本院上開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662號裁定在卷可稽。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費,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費,則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憑。是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相對人法務部部分,另行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法官 黃 堯 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