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48號抗 告 人 許榮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因監獄管理措施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7年度救字第3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抗告之合法要件。
二、經查,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因監獄管理措施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8年4月17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7年度救字第34號行政訴訟裁定而提起抗告,雖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12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第73-74頁)可稽。而抗告人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第77頁)足憑,則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林 彥 君法官 黃 堯 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