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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6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號抗 告 人 彭鈺龍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聲請移轉管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8年5月21日108年度聲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上述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吳 永 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裁判日期:201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