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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6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彭鈺龍相 對 人 法務部代 表 人 蔡清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移轉管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法務部民國107年6月27日法訴字第10713503300號訴願決定,依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係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對法務部侵害聲請人訴願權之事起訴。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查法務部所在地為臺北市○○○路○段○○○號,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聲請將法務部侵害聲請人訴願權事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等語。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7號刑事事件,係經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5號確定裁定移送由本院審理,其原告為本件聲請人,被告則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本院目前並無受理以聲請人為原告,法務部為被告之事件,因此自無從依聲請而為移轉管轄之裁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吳 永 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裁判日期:2019-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