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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3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黃良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7號),聲請閱覽卷宗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1條、第106條定有明文,此為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準用之。是由上開規定可知,須進行評議決定者以合議案件方屬之。次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規定:「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二、聲請回復原狀。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五、聲請重新審理。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亦即聲請或聲明案件除有前揭但書規定者外,不徵收裁判費。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經本院於108年4月3日作成108年度救再字第7號裁定,爰此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聲請閱覽該案件之評議結論、評議意見。聲請人曾經相對人准予法律扶助,現因疾病治療無法工作,持續4年餘無薪資收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證,並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7號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因聲請人有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及有未依同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記載相對人之程式上之欠缺,經本院審判長於108年4月3日裁定命補正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閱無訛。該補正裁定係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所為,非屬合議裁判案件,自無法官評議決定而須將各法官評議意見、評議結論記載於評議簿之情形,是本件既非合議裁判案件,自無評議簿可供聲請人閱覽。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評議簿,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又聲請人聲請閱覽評議簿,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規定,不徵收裁判費,是本件聲請人併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未合,應併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吳 永 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裁判日期:2019-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