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5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 黃良政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38號命補繳裁判費裁定,聲請閱覽評議簿,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依法聲請再審(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38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9日以108年度救再字第38號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繳納裁判費,聲請人爰依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規定聲請閱覽該案件評議簿之評議結論、評議意見;又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證,並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106條明定:「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上述規定為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所準用,其目的在落實合議制度,為發揮評議功能而訂定,因此於合議時始有評議及將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記載於評議簿之必要。次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規定:「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聲請回復原狀。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聲請重新審理。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準此可知,除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之聲請事件外,原則上聲請事件不徵收裁判費,即無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可言。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於本院審理中,因有程式上之欠缺,經本院審判長於108年8月19日裁定請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依法應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閱明無誤,該補繳裁判費用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係由審判長單獨為之,無須經合議決定,自無「各法官評議意見記載於評議簿」可供聲請人閱覽。從而,聲請人閱覽評議簿內容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就上述補費裁定聲請閱覽評議簿內容,本無須徵收裁判費,自無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費用之情事,是聲請人就閱覽評議簿聲請訴訟救助,顯無必要,應併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孫 國 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裁判日期: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