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 黃良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3號),聲請閱覽卷宗,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106條規定:「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此項規定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準用之。上開規定意旨係為落實合議制度,發揮評議功能,故僅於合議案件始有法官評議及將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記載於評議簿。次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規定:「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聲請回復原狀。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五、聲請重新審理。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除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之聲請案件外,原則上不徵收裁判費,當事人既無須支出訴訟費用,自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108年度聲再字第13號),經本院裁定命補繳裁判費,嗣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規定,聲請閱覽該案件之評議結論、評議意見。又聲請人曾經相對人准予法律扶助,多年來均無薪資收入,目前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證,並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108年度聲再字第13號)
,因未繳納裁判費而有程式上之欠缺,經本院審判長於108年11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限期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附卷足稽。而該補正裁定係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所為,非屬合議裁判案件,自無法官評議決定而須將各法官評議意見、評議結論記載於評議簿之情形,本件既非合議裁判案件,自無評議簿可供聲請人閱覽。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評議簿,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㈡又聲請人聲請閱覽評議簿,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規定及
上開說明,不徵收裁判費,自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是以,聲請人併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未合,應併予駁回。
四、結論: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林 韋 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