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柯智騰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警政署等2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案件之上訴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規定,除第241條之1規定外,準用第3編規定。是以,交通案件之上訴,並無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原審法院)107年度交字第41號行政訴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於其上訴狀內略稱:「……並依訴訟救助聲請貴院選任律師代理訴訟……。」等語。雖聲請人前經原審法院以107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其效力及於上訴),惟本件係交通案件之上訴程序,依前開規定,非屬強制律師代理,上訴人即無權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與前開准予訴訟救助部分尚屬無涉。從而,上訴人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曾 宏 揚法官 林 韋 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