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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聲字第 9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曹之胤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所提上訴(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0號),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規定,除第241條之1規定外,準用第3編規定。是以,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並無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4號行政訴訟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編為108年度簡上字第20號),於其上訴補充理由狀內略稱:「……請求准予訴訟救助並選任律師代理訴訟。……。」等語。雖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8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本件係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依前開規定,非屬強制律師代理,聲請人即無權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況查,聲請人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高雄分會)准予上訴審全部扶助在案,且已指派扶助律師為上訴審之訴訟代理人,有高雄分會108年6月18日法扶高分玲字第108DU0000000號函、律師委任狀附於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0號卷宗(第71-74、79頁)可稽。從而,上訴人為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林 彥 君法官 黃 堯 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裁判案由:選任訴訟代理人
裁判日期:2019-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