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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70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0號異 議 人即 原 告 楊純媚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 律師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高雄市立正興國民中學間考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本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書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10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所明定。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29條前段規定:「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該項規定依同法第140條第2項規定,於書記官製作調查證據筆錄準用之。又依「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32點規定:「審理之內容或其結果,毋庸於筆錄內一一記明,只須記載其要領,即屬合法,……。」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具狀聲請更改民國108年8月28日、108年9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內容,與法庭光碟所錄不同之多處,然書記官除更正108年9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內容第9頁第27行外,其餘均遭書記官以處分書駁回,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於108年10月23日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0號考績事件,聲請更正108年8月28日、108年9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內容與法庭光碟所錄不同之處,經本院書記官於108年10月24日核對上開準備程序錄音內容,作成處分書,處分意旨除更正108年9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內容第9頁第27行「每1天多1遍」為「多給1天多1遍」外,其餘均不予更正該準備程序筆錄。異議人不服書記官處分書,提出異議,觀其異議聲明狀載意旨所稱遺漏、更正部分,無非係其補充說明之語氣或用詞,惟經核對上開108年8月28日、108年9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書記官均已記載其陳述之要領,且無錯誤情形,自無害異議人陳述原意。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書記官就此部分未依異議人之聲請予以更正,核無違誤,異議人所提出之異議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林 韋 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裁判案由:考績
裁判日期:201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