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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29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9號原 告 歐文秀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 律師

吳佳龍 律師謝嘉順 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代 表 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黃耀光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曾友和

參 加 人 蔡沛霖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沛霖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或因第三人之聲請而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鋼骨造2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目前坐落於被告所管理之臺南市○○區○○段○○○○號(重測前為田段42-51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符合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之規定,爰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出租或出售與原告等語。惟據系爭建物隔鄰之建物(即中正路265號房屋)所有權人蔡沛霖稱,伊與原告二人間就渠等房屋之界址向有爭議云云,則本件訴訟之結果可能將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是其聲請本院裁定允許其獨立參加訴訟,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允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法官 邱 政 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裁判日期:202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