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9號原 告 歐文秀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 律師
吳佳龍 律師謝嘉順 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代 表 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黃耀光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曾友和
參 加 人 蔡沛霖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沛霖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或因第三人之聲請而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鋼骨造2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目前坐落於被告所管理之臺南市○○區○○段○○○○號(重測前為田段42-51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符合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之規定,爰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出租或出售與原告等語。惟據系爭建物隔鄰之建物(即中正路265號房屋)所有權人蔡沛霖稱,伊與原告二人間就渠等房屋之界址向有爭議云云,則本件訴訟之結果可能將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是其聲請本院裁定允許其獨立參加訴訟,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允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法官 邱 政 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