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1號原 告 吳玉婷被 告 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 黃偉哲
參 加 人 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代 表 人 王裕煒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略以: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下稱新營醫院)因原告請安胎假及產假而將原告考績考列乙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等語,向被告所屬勞工局提出申訴,經被告以原告為公務人員為由表示歉難受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訴願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被告應作成新營醫院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處分。
三、經查,新營醫院為原告任職之機關,依原告聲明事項,本件訴訟之結果,對新營醫院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虞,爰依首揭規定命新營醫院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法官 黃 堯 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