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0號原 告 林蔡秀
蔡明福蔡福吉蔡玉美蔡玉春盧瓊梳蔡宜芬蔡至芬侯曾鸞鳳侯勝寶侯勝哲侯秀琴侯秀清侯秀慧薛仕平薛仕生薛仕榮陳薛阿箱黃建榮黃建華黃建財林黃寶猜蔡黃寶蓮劉凱珍林聖旻林敬評董定融董真邑董芝伶董人甄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徐國勇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 律師
參 加 人 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 韓國瑜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廢止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雄市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高雄市政府為遷建果菜市場,需用高雄市○○段(重測後為建民段)72-1地號等22筆土地,報經臺灣省政府民國61年6月3日府民地丁字第58554號令核准徵收,交由高雄市政府以61年7月11日高市府建農地用字第077098號公告,公告期間自61年7月11日起至61年8月10日止。茲原告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及廢止徵收,經被告否准後提起訴願,亦遭訴願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系爭徵收,高雄市政府為需用土地機關,本件關於收回被徵收土地及廢止土地徵收之爭議,判決結果其權利及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可能,是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吳 永 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