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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57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7號原 告 蘇榮宗

蘇陳寶結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 律師

林子琳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徐國勇訴訟代理人 洪郁惠

陳學祥張矞婷

參 加 人 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 黃偉哲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南市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同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緣改制前臺南縣新化鎮公所(民國99年12月000000000市○○區0000000市○○○○○號廣場工程,報經臺灣省政府80年4月20日80府地二字第159386號函核准徵收重測前臺南縣○○鎮○○段○○○○○段○00○0○號等81筆土地,交由改制前臺南縣政府以80年4月30日80府地用字第56129號公告,公告期間自80年4月30日至80年5月30日。原告以原告蘇榮宗所有臺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及原告蘇陳寶結所有新豐段478地號等3筆土地(重劃前洋子段59-8、60、60-8地號,下稱系爭被徵收土地),經徵收迄今逾25年,未設為廣場,亦未設為停車場,乃於107年9月25日(收文日期)申請照原徵收價額收回。經臺南市政府報經被告108年1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80260633號函以經108年1月9日被告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175次會議決議,原告申請收回系爭被徵收土地已逾法定申請期限,不予受理。臺南市政府據以108年2月12日府地用字第1080173182號函復原告等。原告不服被告108年1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80260633號函,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系爭被徵收土地現為臺南市所有,本件收回系爭被徵收土地之爭訟,判決結果將對其權利及法律上利益造成影響,爰依首揭規定命其機關即臺南市政府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孫 國 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裁判日期: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