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3號抗 告 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等間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8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法官 邱 政 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