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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37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7號原 告 顏清傳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 律師

邱柏榕 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代 表 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複 代理 人 蘇哲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黃 堯 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裁判日期: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