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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71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1號抗 告 人 謝清彥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71號號裁定,提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4月2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法官 邱 政 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裁判日期: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