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19號抗 告 人 黃榮華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土石採取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1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日7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彥 君法官 邱 政 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