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號原 告 陳麗玥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 律師被 告 屏東縣政府代 表 人 潘孟安訴訟代理人 陳炳良
宋政霖王子瑋
參 加 人 江明富即富盛土木包工業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明富即富盛土木包工業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辦理「屏東火車站周邊光復路及柳州街道路用地地上物拆除工程」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原告因不服被告以民國107年5月31日系爭採購案開標結果(標案案號000-0000000P1;下稱原處分),決標由江明富即富盛土木包工業(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為得標廠商,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因富盛土木包工業為系爭採購案之得標廠商,本件關於撤銷原處分之爭議,判決結果其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將有受損害之可能,故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韋 岑法官 曾 宏 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