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0號抗 告 人 蘇秀山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拆遷獎勵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2月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