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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80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0號上 訴 人 蘇秀山被 上 訴人 屏東縣政府代 表 人 潘孟安上列當事人間拆遷獎勵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未合法委任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裁判案由:拆遷獎勵金
裁判日期:20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