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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簡上再字第 14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上再字第14號再審 原告 陳義萍再審 被告 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 陳其邁訴訟代理人 康育斌

洪慶麟陳怡蓉上列當事人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104年度簡上字第41號判決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104年度簡字第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之抗告、再審及重新審理,分別準用第4編至第6編規定。」「(第1項)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第2項)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第3項)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75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同一事件之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判決』同時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以外之法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最高行政法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一)參照)。準此,再審原告主張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1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7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依上述規定及說明,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第1項)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第2項)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第4項)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前段、第277條第1項第4款、第27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再審之訴原則上應於判決確定時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並應表明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否則所提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且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倘再審原告主張其再審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應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此觀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

三、經查,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有關菸酒管理法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6月9日以原審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訴,再審原告提起上訴,亦經本院於105年1月12日以原確定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並於105年1月18日送達再審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為證,則其再審之不變期間應自上開裁判送達之翌日起算30日。又再審原告送達處所為高雄市左營區,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毋庸扣除在途期間,其再審期間計至105年2月17日(星期三)即告屆滿。惟再審原告遲至109年11月5日(本院收文日期)始對原確定判決及原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有本院收文章用印於再審原告再審狀上為憑(本院卷第11頁),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再審原告雖主張其係於109年10月29日聲請閱卷才知原審判決及原確定判決均未經查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然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而提起再審之訴者,並無同法第276條第2項後段「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規定之適用,蓋原判決適用法規有無錯誤,其事由於判決效力發生之時,即已存在,而當事人於收受判決之送達時,即已知悉,自不生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之問題,最高行政法院61年裁字第23號判例可資參照。是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及原審判決有適用法規錯誤之情形,參諸前開說明,當於收受判決時(105年1月18日)即得知悉,卻遲至109年11月5日始具狀提出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顯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至再審原告主張係在判決確定後5年內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乙節,惟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前段規定,係在規範縱令再審事由知悉在後,當事人亦應於判決確定時起5年內提起再審之訴,如已經過5年,即不得再提再審之訴,以維確定判決之安定性。本件再審原告之訴既無再審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之情形,自不得逕以其係在判決確定後5年內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主張未逾期,是本件再審之訴顯已逾越法定不變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林 彥 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裁判日期: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