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66號上 訴 人 張○○兼法定代理人 張敦學
林怡利被 上訴 人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代 表 人 吳松齡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楊慧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所宣示之110年度簡上字第6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因有漏載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之被上訴人漏載訴訟代理人部分,應更正為:
「被 上訴 人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
設高雄市○○區○○路○號代 表 人 吳松齡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楊慧娘律師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法官 邱 政 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