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他字第11號抗告人 林○○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等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本院109年度他字第11號裁定不服,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法官 邱 政 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