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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他字第 11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他字第11號抗 告 人 林○○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等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本院109年度他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民國110年5月17日本院109年度他字第11號裁定不服,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經本院於110年7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7月1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法官 邱 政 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裁判日期: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