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原 告 張岳雄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 律師被 告 屏東縣恆春戶政事務所代 表 人 謝鳴輝訴訟代理人 陳昱騰
陳漢純輔助參加人 原住民族委員會代 表 人 夷將‧拔路兒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身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輔助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略以:平地原住民身分乃與生俱來,應以血緣而非以登記為身分取得要件。墾丁社頂部落就是舊稱的「龜仔角社」為排灣族,早年雖經戰爭及嚴重漢化,不過居民及文史工作者近年來找出祖先石棺及不少石器工具,除佐證祖先生活痕跡,更證明原告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國民政府遷臺後,將臺灣省鄉鎮粗分為平地及山地鄉鎮,並於45年、46年、48年及52年間,辦理平地鄉鎮山胞戶籍登記。當時社會存有鄙視原住民並以不雅稱號呼喚,為不願後代子女受社會歧視,亦有未接獲辦理登記書函,造成錯過登記時期。惟族人後代日本殖民戶籍資料,身分欄註記為「熟」,其血親之後裔,請求原住民身分補登記,應予身分補登記之處分。原告於109年5月7日向被告申請獲准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經以不符當時法令為由,否准其登記,致權益遭受重大損害,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因本件兩造間就原住民身分「認定」有爭執,而被告係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及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相關函釋,據以受理審核並為登記,涉及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職掌,本院認其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林 彥 君法官 黃 堯 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