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21號聲 請 人 謝清彥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亦未載明「相對人及其代表人」「再審之聲明」。嗣經本院審判長於109年4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從而,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再審聲請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林 彥 君法官 黃 堯 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