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149號抗 告 人 杜宗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間申購照顧住宅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是以,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間申購照顧住宅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4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述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抗告人並未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法官 廖 建 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