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53號聲請人 謝清彥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再字第3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108年度救再字第31號行政訴訟裁定有諸多違法之處,爰陳報東院108簡抗1、7號及高院108國抗24號代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臺東地院108年度救再字第31號行政訴訟裁定係於民國109年2月7日送達抗告人並經其簽收,但抗告人遲至同年月19日始向臺東地院提出抗告狀,顯逾10日不變期間,其抗告即不合法,業經本院以109年4月29日109年度抗字第2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足見本案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於法未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孫 國 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