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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救字第 81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81號聲 請 人 潘淑幸訴訟代理人 吳曉維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鹽埕區公所間低收入戶資格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有關低收入戶資格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核准之回報單影本在卷可證,足證聲請人合於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形。又聲請人所提起行政訴訟,在未經法院審理前,尚難遽認顯無勝訴之望。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