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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聲再字第 34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34號聲 請 人 林王秋玉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7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第2項或第274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聲請人就其與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聲請再審(本院109年度簡上再第5號),並聲請本院歷次參與法官迴避,就聲請法官迴避部分,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7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誤載為109年聲再字第78號,下稱確定裁定)。茲聲請人對確定裁定不服聲請再審,核其所提第2次再審聲請書及呈報狀㈠僅表明上開確定裁定之本案及前各法官不審或未審而判,涉嫌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及刑法第100條普通內亂罪,並請求迴避本案後續之再審云云,對於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林 彥 君法官 黃 堯 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