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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58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8號聲 請 人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淑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理由狀。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而當事人所為之聲請雖未附理由,惟其情形係可補正,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340號、第611號裁定亦同此見解)。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民國109年8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僅泛稱「為了瞭解案件進行情形」,並未具體敘明有何必須透過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說明,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理由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孫 國 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裁判日期: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