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0號聲 請 人 黃良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34號),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作成109年度救再字第34號裁定,爰依規定聲請閱覽上述裁定之評議簿的評議結論、評議意見內容,並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7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因未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經本院審判長於109年7月20日以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34號裁定請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依法應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此經本院調取上開裁定閱明無誤,該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係由審判長單獨為之,無須經合議決定,自無評議簿可供聲請人閱覽。從而,聲請人閱覽評議簿內容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又聲請人聲請閱覽評議簿,非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所定聲請案件,不徵收裁判費,聲請人併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未合,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為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林 彥 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