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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聲字第 418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8號聲 請 人 王佩泓相 對 人 澎湖縣西嶼鄉池東國民小學代 表 人 鄭源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27號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查,本院就該事件並未曾行準備程序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自無錄音光碟可供交付,是聲請人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為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林 韋 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裁判日期: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