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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69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9號原 告 潘添盛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周起祥律師被 告 嘉義縣政府代 表 人 翁章梁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複代 理 人 林子恒律師

參 加 人 嘉義縣水上鄉成功社區發展協會代 表 人 張榮峰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人民團體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嘉義縣水上鄉成功社區發展協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嘉義縣水上鄉成功社區發展協會於民國108年3月26日召開會員大會,進行理監事改選,原告當選理事長。嗣被告認嘉義縣水上鄉成功社區發展協會108年3月26日之改選過程具有「未依法定要件及期程辦理改選工作、未依章程、法令規定審定會員資格及未設籍會員參與投票造成選舉結果錯誤」等多項違失情事,以109年1月6日府授社人團字第1080282737號函撤銷該次理監事選舉案之決議,並命於文到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改選程序。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於是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結果,如原告獲勝訴判決,則嘉義縣水上鄉成功社區發展協會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上述規定命嘉義縣水上鄉成功社區發展協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法官 孫 國 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裁判案由:人民團體法
裁判日期:202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