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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8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號原 告 曾煌鈞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簡凱倫 律師蔡易廷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徐國勇訴訟代理人 洪郁惠

陳彥妃張容華

參 加 人 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 韓國瑜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雄市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高雄市政府辦理高雄市○○○○道路開闢工程(北段道路0K~2K+100),需用原告所有高雄市○○區○○○段○○○○○○○○○○○○號之非都市土地,經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及圖等有關資料,報經被告以民國107年11月2日臺內地字第1071306600號函核准徵收,交由高雄市政府於107年11月12日以高市府地徵字第10733125101號公告,並以高市府地徵字第10733125103號函通知原告。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因高雄市政府為需用土地人,本件關於撤銷土地徵收之爭議,判決結果其權利及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可能,是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法官 邱 政 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裁判日期:2020-04-30